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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职校学生晨跑后猝死 法院: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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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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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4-27 18:4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名在校生在校园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例行晨跑时突然猝死,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43万元,而学校则认为学生是意外死亡,与学校没有关系。几天前,金华婺城区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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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病后不到一小时身亡
    % t" L1 I* \8 E8 C/ C* K# \" Z! G1 V9 Y# M
      去年10月24日早晨,金华某职校在校生小廖参加例行晨跑。晨跑结束后,在集合整队过程中,小廖忽感身体不适,不能站稳。同学与班主任程老师赶忙扶他去寝室休息。
    . _  l) u0 G* }& b4 K  小廖回到寝室休息不久,提出要上厕所。当同学与程老师扶着他走到寝室的楼梯口时,小廖忽然晕倒在地。8 n& X0 S, A% N
      程老师马上将情况报告了校长,并于上午7时10分将小廖送至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 H2 A( g% S& u* a: v) i0 s
      但小廖终因抢救无效,于不久后死亡。经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小廖为猝死。( P5 l9 s! e5 Q( \& r
      事件发生后,小廖的父母与职校协商未成,于去年12月1日将学校诉至金华婺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职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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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  J0 R, s+ A  学校抢救存在一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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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非监护责任。
    + S- K- {  B6 i$ F  小廖发病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其死亡的原因为猝死,从发病到死亡不到一小时。作为学校,在小廖刚开始出现不适症状时无法预见死亡的后果,且在事发后也采取了抢救措施。2 i3 P  I1 z' ?2 u
      但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D) G* c" {( E; B; ?* b  该职校虽陈述已按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配备了专职卫生工作人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学校的这一过失,导致在小廖发病时对其后果的严重程度预见不足,从而在采取抢救措施时发生一定的偏差。
    9 `$ ^% ]  k; i& c. g8 ~/ I% O3 ~- e; w, N3 N) A/ F
      按责任赔偿10%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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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4 {7 J1 f9 f2 k  法院最终认为,该职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按10%比例承担较为合理。由于死者小廖生前是职校学生,在毕业后即可参加工作,故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9 a" E6 |, e1 C  法院还认为,小廖的死给其亲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在赔偿金额方面,还应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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